雙職父母站出來,爭取撤銷「外傭稅」!
(一) 強烈建議撤銷「僱員再培訓徵稅」
外傭僱主自二零零三年十月需繳付每張合約$ 9600僱員再培訓徵款(俗稱「外傭稅」),而且徵款在任何情況下將不獲退還。
現在,僱員再培訓徵款已滾存超過44億港元,徵款總和遠遠超過每年再培訓津貼、計劃及課程所需的開支的10倍!
即使立即停收「僱員再培訓徵款」,現有款項結餘已足夠支持未來10年的開支!
在現有的《僱傭條例》下,家傭僱主被定位為商業界別,申請外傭來港工作,用的是個人身份申請,因此不能扣除稅項,
要徵費又不予扣稅,只會令我們這些並不富裕的雙職父母百上加斤!
(二) 工資調整應透明,容許僱傭雙方參與討論
現今聘請外傭並不代表「富裕」,絕大部份僱主均是雙職父母,為了照顧小孩或老人家,在無計可施之下,唯有聘用外傭。
然而政府檢討外傭的最低工資由2005至2007年共加薪三次,加薪幅度比本港一般打工仔更高。
基於外傭的食、住、醫療及機票等均由僱主提供,受通脹影響的程度遠不及僱主。
今年通脹加劇,08年3月份的基本通脹率高達5.3%,家傭僱主首當其衝。政府每次調整外傭最低工資前,
從無向外傭僱主進行諮詢,亦從沒有公佈當中的運算機制。
政府應設立透明機制,檢討外傭工資時必須考慮外傭僱主的經濟狀況。
(三) 修訂《外傭合約(ID407F)》,訂立《家庭傭工條例》
現行《外傭合約(ID407F)》為強制合約,不可附加任何條款,實不能切合個別僱主之需要。我們建議增加合約之彈性,
讓僱傭雙方可按實際需要在原有條文上增刪條款。
現時所有家傭僱主均受制於《僱傭條例》,但適用於商業機構之條例根本不適合家庭需要。
例如外傭懷孕,僱主不可將其解僱,甚至不能要求她做家務,以致家中原本需要照顧的老人和孕婦反過來要照顧家傭。
又以假期為例,在春節、清明、端午、中秋、重陽等中國傳統節日,婦女特別需要家傭幫忙,
但《外傭合約》偏偏規定外傭享有所有法定假期,而且僱主不能以薪代假。雙職父母難有適當休息時間以享受家庭生活。
故此,我們強烈要求政府制訂一套獨立於現行《僱傭條例》的《家庭傭工僱傭條例》,
讓僱傭雙方可得到更合宜的保障。
(四) 虐兒
近日再發生一宗懷疑外傭虐兒個案,無辜的九個月大女嬰,疑因受搖晃引致死亡。
外傭虐兒個案時有所聞,今次終有受害者身亡。以往個案常因受虐者為嬰兒或幼童,未能以言語表達,
更未能進行認人/指証等程序,以致個案往往不了了之。
我們強烈要求政府對此等事件加大調查及執法力度,不應輕視此類案件之嚴重性。
香港約有廿四萬家庭受外傭政策影響。我們呼籲政府切勿忽略這些默默地支撐香港
經濟的中產家庭,以他們的利益和下一代的福祉為本,重新檢討現時的外傭政策。
家傭僱主給特首的公開信
致 曾蔭權特首先生,
去年十月,家傭僱主曾發起過一次遊行及遞信請願,要求取消「再培訓徵款」及重新檢視現行僱傭條例對家傭僱主不公之處,
惟有關部門只作例行回應,對僱主們之訴求置若罔聞。我們只好再上街,讓大眾再一次聽聽我們現時面對的困境。
(一) 強烈建議撤銷「僱員再培訓徵稅」
外傭僱主自二零零三年十月需繳付每張合約$ 9600僱員再培訓徵款(俗稱「外傭稅」),而且徵款在任何情況下將不獲退還。
現在,僱員再培訓徵款已滾存超過44億港元,徵款總和遠遠超過每年再培訓津貼、計劃及課程所需的開支的10倍!
即使立即停收「僱員再培訓徵款」,現有款項結餘已足夠支持未來10年的開支!
在現有的《僱傭條例》下,家傭僱主被定位為商業界別,申請外傭來港工作,用的是個人身份申請,因此不能扣除稅項,
要徵費又不予扣稅,只會令我們這些並不富裕的雙職父母百上加斤!
(二) 工資調整應透明,容許僱傭雙方參與討論
現今聘請外傭並不代表「富裕」,絕大部份僱主均是雙職父母,為了照顧小孩或老人家,在無計可施之下,
唯有聘用外傭。然而政府檢討外傭的最低工資由2005至2007年共加薪三次,加薪幅度比本港一般打工仔更高。
基於外傭的食、住、醫療及機票等均由僱主提供,受通脹影響的程度遠不及僱主。今年通脹加劇,
08年3月份的基本通脹率高達5.3%,家傭僱主首當其衝。政府每次調整外傭最低工資前,從無向外傭僱主進行諮詢,
亦從沒有公佈當中的運算機制。
政府應設立透明機制,檢討外傭工資時必須考慮外傭僱主的經濟狀況。
(三) 修訂《外傭合約(ID407F)》,訂立獨立《家庭傭工條例》
現時所有家傭僱主均受制於《僱傭條例》,但適用於商業機構之條例根本不適合家庭需要。我們要求政府重新檢訂以下條文:
l 《外傭合約(ID407F)》:現行《外傭合約(ID407F)》為強制合約,不可附加任何條款,實不能切合個別僱主之需要。我們建議增加合約之彈性,讓僱傭雙方可按實際需要在原有條文上增刪條款。
l 外傭懷孕:僱主不可將其解僱,甚至不能要求她做家務,以致家中原本需要照顧的老人和孕婦反過來要照顧家傭。
l 法定假期:在春節、清明、端午、中秋、重陽等中國傳統節日,婦女特別需要家傭幫忙,但《外傭合約》卻規定外傭享有所有法定假期,而且僱主不能以薪代假。雙職父母難有適當休息時間以享受家庭生活。
l 濫用訴訟:外傭利用法例漏洞,達至延期居留目的;誣告僱主理由層出不窮,且不需提供証明便能提出訴訟及索償,浪費納稅人金錢。勞署調解時往往建議僱主賠錢了事,即使案件去到勞資審裁處,僱主大多要付錢和解,而傭工不費分毫便能延期留港,甚至有機會搏得一筆賠償。
l 體檢報告難辨真偽:僱主在簽署合約時等同接納傭工在原居地所作之體檢報告;但香港政府從無作出任何措施規管驗身項目,只依賴當地提出的報告便批准入境,難以確定此報告之真偽,如僱主發現體檢報告不實,亦投訴無門。須知外傭的工作環境是家居,一旦帶病入境,極可能會傳染僱主及其家庭成員。故此我們強烈要求政府加強監管外傭體檢報告之項目,減低僱主家庭受外地輸入傳染病感染之機會。
l 二十四小時休息日:入境條例規定傭工必須在合約所列地址居住,但《僱傭條例》對休息日的定義為不少於24小時。兩者之間存有矛盾,造成僱傭之間的無謂爭拗。一旦傭工要求在外度宿,僱主仍須承擔其安全責任,如發生意外,僱主便會無辜地成為受害者。
l 離港機票有效期:僱主需向離職傭工提供回程機票,一般情況下,僱主應該可以提供十四日內有效之機票;此種機票價錢較低但限制亦較多,如:不可改期。惟如工人在離職後向勞工署提出控告僱主,則不可能在十四日內離港;故此勞工署會建議。但費用卻比十四日之機票高昂,個別航空公司的一年期機票,比十四日有效期機票貴上數倍。
(四) 虐兒
近日再發生一宗懷疑外傭虐兒個案,無辜的九個月大女嬰,疑因受搖晃引致死亡。外傭虐兒個案時有所聞,
今次終有受害者身亡。以往個案常因受虐者為嬰兒或幼童,未能以言語表達,更未能進行認人/指証等程序,
以致個案往往不了了之。
我們強烈要求政府對此等事件加大調查及執法力度,不應輕視此類案件之嚴重性。
香港約有廿四萬家庭受外傭政策影響。我們呼籲政府切勿忽略這些默默地支撐香港經濟的中產家庭,
以他們的利益和下一代的福祉為本,重新檢討現時的外傭政策。
外傭僱主義工隊
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一日